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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徽天锦云漆业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锦云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08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锦云漆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锦云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付案款34938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祥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