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段凤云人事争���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凤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凤云。法定代理人:张全胜,系段凤云之夫。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号。法定代表人:赵玉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胡冰水,该院人力资源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于传荣,该院人力资源处干部。再审申请人段凤云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北京协和医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05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凤云申请再审称:我起诉要求进行工伤认定,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北京协和医院提交书面意见称:段凤云的代理人向我院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我院已按照行政办公要求依法依规承办与处理,我院对一、二审裁定没有异议,请求驳回段凤云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段凤云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争议的范围,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段凤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凤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