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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邝某建、邝某朝、邝某军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建,邝某朝,邝某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建,男,1987年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邝某朝,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邝某军,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公诉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建、邝某朝、邝某军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建、邝某朝、邝某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三)简某某来到邻近的龙水邝家村王顺凤家以扑克牌开吊形式参与赌博。开始输了百多元,后来简某某提出由他坐庄,赌注为1至50元。半小时后,简某某便赢回数千元钱。当简某某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邝某建、邝红朝、邝某军伙同林江牛(已判刑)、黄石强(另案处理)等人在龙水村村口的空坪处将简某某拦住,黄石强、邝某建以简某某打牌出千使诈为由,将简某某连人带摩托车踹倒在地,并动手殴打简某某,威胁其把钱拿出来。简某某遂将其身上的8120元现金掏出来交给林江牛。得手后,林江牛将抢得8120元现金当场分发给犯罪疑人黄石强、邝某建、邝某朝、邝某军等参与人员。其中,被告人邝某建分得赃款600元,邝某朝、邝某军各分得赃款400元。事后,林江牛等人将抢得的部分赃款5800元上交了龙水村委会。案发后,被告人邝某建、邝某朝、邝某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由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江牛、邝丙贤、黄利英、王国发、王顺凤、邝孝忠的证言,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委托相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对三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经调查,被告人邝某建、邝某朝、邝某军均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并建议对三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建、邝某朝、邝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812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均是自首,依法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根据临武县司法局同意对三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对三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某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邝某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邝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邝某建、邝某朝、邝某军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七千五百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袁国政人民陪审员  唐江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送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