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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2015)河市刑执字第58号罪犯宋泽平减刑裁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泽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执字第58号罪犯宋泽平,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环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了(2010)环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令被告人宋泽平、李小文共同赔偿环江新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797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被告人宋泽平不服,提起上诉。广西河池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了(2010)河市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判决,维持原判。于2010年6月4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宋泽平于2013年6月20日获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截至2018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6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宋泽平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宋泽平减刑一年五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程序合法,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建议法院根据罪犯的悔改表现,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泽平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自2012年3月起至2014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90.04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泽平已被执行机关执行五年七个月时间,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是,没有证据证实该罪犯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中判处罚金和判决民事赔偿的义务,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庆文审判员  李正柳审判员  韦礼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