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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康诉被告袁建平、任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康,袁建平,任君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程康,男,生于1984年4月8日,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县范家寨乡临阵坡村。委托代理人党稳信,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建平,男,生于1976年6月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岭新时代12号楼。被告任君艳,女,生于1977年1月7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四路9号城市公馆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康诉被告袁建平、任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袁建平名下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岭新时代12号楼1单元1楼西户房屋一套或者被告任君艳名下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幸福路9号院阳光百翠园小区18幢2单元5楼1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告袁建平或被告任君艳名下17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程康提供担保的其银行账户下存款人民币17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韦 炜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