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陈晓英诉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张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英,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张和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陈晓英,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范鸿躜,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索特花园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中,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和山,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英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张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晓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