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叶良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雪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崇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