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袁应平与被告侯建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应平,侯建枚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7号原告袁应平,男。被告侯建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应平与被告侯建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应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应平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应平撤回离婚诉讼。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袁应平负担。审判员 伍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