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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正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正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金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正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462号东方花园。法定代表人吕勤芳,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金芬,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法定代表人宋学恭,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光荣,该局工伤保险处干部。原审第三人陈金素。上诉人石家庄市正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市正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和原审第三人陈金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石家庄市正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市正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由上诉人石家庄市正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亚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