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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唐加永、郭金华、唐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唐加永,郭金华,唐加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住所地:宁强县汉源镇北大街208号。负责人冯钧,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发新,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唐加永,男,生于1976年9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郭金华,男,生于1963年3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唐加春,男,生于1965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告唐加永、郭金华、唐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唐加永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