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宋某乙,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