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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包晓东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晓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3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晓东,无业。1996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上9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1年9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外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9月27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2月24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1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3月19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23日因服刑期满被释放;2014年11月20日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晓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包晓东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的犯罪地和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就管辖问题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包晓东对被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下午,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民警在无锡市崇安区某小区78号1101室抓获被告人包晓东,并查获了包晓东扔出窗外的1包毒品计甲基苯丙胺12.4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晓东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有关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被告人包晓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晓东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4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包晓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晓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从重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包晓东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毒品再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晓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小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