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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右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继忠、杨美英、杨小平与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忠,杨美英,杨小平,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右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忠,男,36岁,汉族,现住苏尼特右旗。申请执行人:杨美英,女,41岁,汉族,现住苏尼特右旗。申请执行人:杨小平,女,38岁,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被执行人:王彬,男,34岁,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右旗。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苏右调初字第6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彬至今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王彬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