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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638号原告颜某某,女,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泸县得胜镇。被告温某某,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泸县得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