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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小乐与乌鲁木齐市聚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乐,乌鲁木齐市聚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76-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乐,男,汉族,新疆银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长沙路288号长春花苑商住小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聚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南一巷10号人圆大厦。法定代表人:彭加民,乌鲁木齐市聚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聚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68257.46元(其中本金362913.75,执行费5343.71元);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聚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