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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汉林与罗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汉林,罗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977-1号申请执行人罗汉林,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麟辉,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汉林与被执行人罗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麟辉在银行的存款8830元予以扣划,该款与本院另案参与分配,所分配得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汉林的欠款;被执行人罗麟辉所有的车辆及在上杭县龙龟水电站占有的5万元股份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冻结,其余在房管、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汉林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9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书记员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