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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中刑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许德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德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刑执字第308号罪犯许德彪,男,现年20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4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许德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许德彪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德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按规定完成各项生产和学习任务,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现实改造表现尚好,有一定悔改表现。2013年3月因抗拒劳动改造违规受到禁闭处罚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德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违反监规,受到禁闭处分一次,应相应扣减应减刑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德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张家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