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春田与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田,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王春田,男,汉族。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机关法人臧涛,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茜,女,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岳建军,男,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田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田承担。审 判 长 郭 娜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苏 桂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杨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