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段福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福爱,杨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段福爱,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延文,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关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延文名下的鲁Dxxx**号长安客货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