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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段福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福爱,杨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段福爱,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延文,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关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延文名下的鲁Dxxx**号长安客货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