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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顺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76号罪犯黄顺利(绰号“黑顺利”),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10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顺利于2009年7月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顺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28.6分。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顺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顺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