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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周啟松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周啟松,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磊,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原告周啟松与被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于2013年12月29日届满,被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清算的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佩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广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