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49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绪辉与李永平、福清华笙针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辉,李永平,福清华笙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4981-1号原告王绪辉,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永平,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清华笙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周文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平,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辉与被告李永平、福清华笙针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3)榕民终字第4517号上诉人王绪辉与被上诉人福清华笙针织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因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2013)榕民终字第451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3)榕民终字第4517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黎明代理审判员 庄 华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