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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153-1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峰、唐丽丽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53-2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唐丽丽,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15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峰在中国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峰在中国银行的存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