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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邱莉莉与被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莉莉,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莉莉,女,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某中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兆元,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骏,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莉莉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邱莉莉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莉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上诉人邱莉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晓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