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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奎与鞠荣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鞠荣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091号原告张奎。被告鞠荣庆。原告张奎与被告鞠荣庆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荣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奎诉称,原告自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为被告打工,工种为水电工,计工271天,日薪220元/天,工资59600元。至2013年12月工程结尾,被告一共支付原告27500元。2013年12月5日、12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2份,承诺于2014年元月20日付清余款。但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1、被告鞠荣庆支付原告所欠劳动报酬32100元,并承担原告向被告追讨期间的车旅费600元、误工费1000元;2、被告鞠荣庆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张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12月5日欠条原件一份,载明:“张奎/工天271天/271×220=59600元/借支22500元/59600-22500=37100元/下欠37100元-5000元=32100元/下欠叁万贰仟壹百元整由电工鞠荣庆下欠工费”。2、2013年12月6日欠条原件一份,载明:“运城市农商银行威龙项目部/张奎32100/唐某某13000/滕某22500元/蒋某某19100/石某某28400/张某某32300/共计147400元减10000元/下欠137400元/2014年元月20日付清/电工鞠荣庆××。”3、火车票一张、汽车票二张、住宿费发票二张。被告鞠荣庆书面辩称,1、鞠荣庆出具欠条载明的拖欠张奎、唐某某、滕某、蒋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等人劳务费的数额是准确的。但在欠条出具后,鞠荣庆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2014年1月28日汇给张奎10000元、14000元,应予扣减。2、原、被告等人都是在为蒋某、赵某某两人打工,原告应当将其二人作为被告起诉。3、原告所做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不承担维修义务,导致鞠荣庆另请他人维修。4、工程现在还没有检验合格,待检验合格后,鞠荣庆愿意支付剩余款项。针对被告鞠荣庆的辩称主张,原告主张,被告鞠荣庆确实在欠条出具后,总共支付了34000元,其中30000元分配给石某某、3000元分配给唐某某、1000元分配给张奎。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石某某(民)出具的欠条三份(金额合计30000元)和唐某某出具的欠条一份(金额3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张奎、唐某某、滕某、蒋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等人跟随被告鞠荣庆在山西省运城市农商银行威龙项目部从事水电安装。同年12月,双方进行结账,鞠荣庆分别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张奎劳务款32100元、唐某某劳务款13000元、滕某劳务款22500元、蒋某某劳务款19100元、石某某劳务款28400元、张某某劳务款32300元,共计147400元。欠条出具后,鞠荣庆陆续支付张奎诸人34000元,其中30000元分配给石某某、3000元分配给唐某某、1000元分配给张奎。2015年1月19日,蒋某某、张奎、张某某、滕某持各自的欠条原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鞠荣庆支付剩余款项,引起本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奎跟随被告鞠荣庆从事水电安装,双方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被告鞠荣庆拖欠原告张奎劳务报酬32100元,有被告鞠荣庆本人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扣除欠条出具后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尚应支付原告张奎31100元。至于原告张奎主张之车旅费、误工费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鞠荣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奎劳动报酬31100元。驳回原告张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鞠荣庆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650元(收款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吕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鞠绮书 记 员  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