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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与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1530号原告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内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焦志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娟,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齐欢,女,1983年2月3日出生,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与被告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娟、齐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47万元,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应按时还款,逾期一日,则被告应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还款无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以47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但称因资金困难暂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7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2%;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保证还本付息,未按时还款,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给付47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即由原告与另一家公司出资设立,为被告的股东之一。同时,原、被告均认可借款时曾签订过借款协议,现原、被告手中持有的借款协议系于2014年下半年统一更换,对于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均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记账凭证、付款单和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依据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被告到期还款,如逾期还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原告给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现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借款本金四十七万元及利息(自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计算);二、被告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违约金(以四十七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四千四百三十九元,由被告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