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周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38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当涂县上岛咖啡厅经营者,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宇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宇的起诉。本院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