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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绍荣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绍荣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94号罪犯孙绍荣。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以(2013)临河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孙绍荣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绍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孙绍荣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绍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