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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修军与新疆吉臣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修军,新疆吉臣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576号申请执���人唐修军。被执行人新疆吉臣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奕成,该公司总经理。根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水民三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4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新疆吉臣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224.09元。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田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