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金燕飞与曹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燕飞,曹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4号原告金燕飞,男,个体户。被告曹冲,男,个体户。原告金燕飞与被告曹冲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燕飞诉称,2014年12月6日凌晨1点钟左右,我在被告曹冲经营的酒吧吃烧烤,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曹冲用啤酒瓶将我头部打伤,又��我耳朵打伤,致我当时晕倒,被人送至巴彦淖尔市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额部皮肤裂伤、左耳皮肤裂伤、面部多处皮肤划伤、头皮血肿。我住院12天,支出住院医疗费3157.21元、门诊医疗费453.06元。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57.2元、门诊费453.06元、误工费1212元(2014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480元(依据国家机关一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陪护费1212元(2014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精神损失费8000元。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住院病例、门诊发票5张、住院出院病人结算报销凭证、病情证明。意在证明被告殴打我致使受伤住院12天的事实,共计支出医疗费用3610.27元。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意在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的用药情况。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事���光宇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房屋租赁合同2份。意在证明原告在临河区居住一年以上。被告曹冲辩称,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但误工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凌晨1点钟左右,原告金燕飞在被告曹冲经营的酒吧吃烧烤,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曹冲用啤酒瓶将原告金燕飞头部打伤,原告金燕飞被送至巴彦淖尔市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额部皮肤裂伤、头皮血肿、面部多处皮肤划伤、左耳皮肤裂伤。原告金燕飞住院12天,支出住院医疗费3157.21元、门诊医疗费453.06元。另查明,原告金燕飞住院输液治疗停止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金燕飞提供的巴彦淖尔市医院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可以证实原告金燕飞受伤的程度。巴彦淖尔市医院的门诊发票、住院出院病人结算报销凭证可以证实原告金燕飞支出的医疗费用,被告曹冲应赔偿原告金燕飞支出的医疗费用。原告金燕飞在临河城区已居住一年以上,故其要求按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金燕飞请求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从原告金燕飞的住院病案中可以看出,原告金燕飞输液治疗截止至2014年12月9日,可以说明原告此后就没有住院治疗的必要,故原告金燕飞2014年12月10日后支出的床位费属于扩大的损失,故不予支持。同时原告金燕飞请求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也应计算在2014年12月9日。原告金燕飞未提供证据其住院期间需要陪护,故其请求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金燕飞请求的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金燕飞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金燕飞医疗费3290.27元、误工费40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250元,由被告魏东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景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