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郑勇春与徐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春,徐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82号原告:郑勇春,(身份号码:330824197906121937)。委托代理人:曾庆德,浙江省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勇春与被告徐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郑勇春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诗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