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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福才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东升,农民。本院在执行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标的为30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东升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阜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