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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安庆、杨瑞玲与柳海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庆,杨瑞玲,柳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庆,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申请执行人杨瑞玲,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柳海永,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柳海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海永于2014年7月19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柳海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柳海永妻子韩继红名下有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以东、太行路以西、清风街以北西苑小区*号楼*单元*层*室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柳海永妻子韩继红名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以东、太行路以西、清风街以北西苑小区*号楼*单元*层*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573XX号、他项权证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573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