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胡大培、连国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大培,连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493号申请人胡大培。申请人连国志。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大培、连国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冯选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发生纠纷,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胡大培负责给申请人连国志修车,费用依单据定损为准。二、申请人胡大培车损自行负责。三、此事故一次性结案,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选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