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滇蜀与徐赵军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滇蜀,徐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滇蜀,女,彝族,生于1972年7月1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被申请人徐赵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申请人李滇蜀与被申请人徐赵军故意伤害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了(2005)凤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徐赵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李滇蜀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滇蜀与被执行人徐赵军于2015年2月10日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徐赵军于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35000元(已兑现);(二)被执行人徐赵军于2015年11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三)申请人李滇蜀自愿放弃38260.53元;(四)如被执行人徐赵军未按和解约定时间履行,被执行人徐赵军仍应继续履行申请人李滇蜀放弃的38260.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源泉审判员 毕 权审判员 朱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庆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