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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基武与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基武,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王基武,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德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于伍,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基武诉被告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2月15日,原告王基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基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基武负担。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