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8号原告赵某。被告蔡某。原告赵某与被告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味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下旬,经我姐姐廖某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同年5月下旬,被告家办了订婚宴席后双方开始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赵甲。被告婚前隐瞒了其与他人结过婚,且尚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等情况,在我与被告订婚后,被告于××××年×月××日才至××市人民法院与其妻李某某调解离婚并一次贴补她15000元,同年6月底,被告姑母才告诉我以上情况,我感到感情被欺骗,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婚后,被告不好好上班,对我关心不够,只有两个月工资约4000元拿回家。我高龄怀孕,又患有高血压,回上海我母亲处产检、安胎两个月,我打电话、发信息给被告,他都不回。2014年10月17日,被告离家出走。我临产、生育住院的费用,是由被告舅妈出资3000元、被告姑母从保管被告家的款中取出6000元支付的。我生女儿期间,被告没有打过一次电话,也没有到医院看过我。我出院后,被告回家一个多星期,没有看过我和女儿。2014年12月7日,我和我妈带女儿去理发,被告找了十多个老太太,对我们进行围攻、谩骂,被告及其母亲想从我手中抢夺女儿,我当时急得要跳河。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未尽丈夫、父亲责任,不照顾家庭,不关心女儿,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我与原告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赵甲。我与原告恋爱时,与前妻李某某确实没有离婚,欺骗了原告。原告住院生女儿期间,我的确不在家,是因为与原告吵架后离家出走。原告生女儿出院回家后,我要求看女儿,原告不让我看,后来我岳母来了,才让我看女儿的。2013年,我与原告在一个单位工作,工资都是原告领的。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以后用实际行动来感动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下旬,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下旬订婚后双方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赵甲。被告与前妻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年××月××日,经××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被告一次性贴补前妻李某某15000元。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为家庭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书写的婚后工资收入、向他人借款、对原告及女儿未尽责任等情况说明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是否准许离婚,还应当以夫妻感情有无彻底破裂作为评判标准。本案原、被告相识、恋爱期间,被告隐瞒了自己与前妻李某某婚姻关系未解除的事实,原告知悉后,虽感到受欺骗,但最终还是原谅了被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是婚后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只要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缺点,关心体贴原告、关爱女儿,用实际行动来感动被告,赢得原告的原谅,则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有效改善的。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子女成长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蔡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