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温夏英与叶家林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夏英,叶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4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夏英,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王荣坚,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家林,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委托代理人徐开翟、林更,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夏英因与被上诉人叶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温夏英的委托代理人王荣坚、被上诉人叶家林及委托代理人林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上诉人温夏英。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申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