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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一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于名秀,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厉建锋人民陪审员  刘瑞枚人民陪审员  赵令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