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29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一×与郑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一×,郑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965-2号申请执行人郑一×。法定代理人万××。被执行人郑二×。关于郑一×与郑二×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玉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