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占发与刘朝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发,刘朝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李占发。被告刘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发与被告刘朝良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占发负担。审判员 李玉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