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江阴蒂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蒂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江阴蒂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外环路9号E座1201、1202室。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晨啸,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333号。法定代理人徐文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湘意、张宇峰,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蒂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易公司)与被告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蒂易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蒂易公司以发现新情况将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蒂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24元,减半收取15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62元,由蒂易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