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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伟翔黄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伟翔黄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广州市伟翔黄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仙村西南村白鸽廊塔岭(土名)厂房A1。法定代表人黄伟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珺,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敬清,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伟翔黄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伟翔黄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90元,减半收取20645元,由原告广州市伟翔黄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彦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