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7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与宋德燕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2015执718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宋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718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小钢,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旭,系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陆骥雄,系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宋德燕,住广东省雷州市。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申请执行宋德燕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穗交罚(2014)Y20140408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立案执行。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3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11.40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661.40元已经退予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穗天法执字第7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