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47号原告白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