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刘付安、张希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刘付安,张希平,孙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北路473号。负责人李金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付安,农民。被执行人张希平,农民。被执行人孙光英,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付安、张希平、孙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高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刘付安、张希平、孙光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方元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