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严仕华、昆明三志货运代理服务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严仕华;昆明三志货运代理服务部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严仕华,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昆明三志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凉亭货运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尹宝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严仕华与被执行人昆明三志货运代理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官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仕华于2014年11月24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7478.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612.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珂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晋昆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