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22-1号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潘永红。委托代理人:华毛中、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纪殿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85元减半收取4542.5元、财产保全费3163元,共7705.5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 宇代理审判员 邹芒英人民陪审员 龙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