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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妮妮与被告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妮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赵妮妮,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法定负责人王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负责人高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妮妮与被告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赵妮妮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原告赵妮妮与被告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妮妮负担。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