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被执行人郝清华,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无业,陕西延安市人。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陕西延安市人。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雅荷春天1栋。法定代表人王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李建平与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建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建平劳务费35000元及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425元,另被执行人郝清华、王强承担本案受理费675元。后经法院查询及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强在金融机构存款9390元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31405元扣划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将剩余案件款7010元缴纳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人李建平将本案案件款3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75元全部领取,并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本案案件执行费42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晶 关注公众号“”